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淄博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创业者联谊会章程

                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会名称: 淄博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创业者联谊会(以下简称创业者联谊会)。
第二条 创业者联谊会是由淄博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(以下简称创业中心)倡导成立,以创业中心企业创业者为主体的非营利性、联谊性群众组织。会址设在创业中心。
第三条 创业者联谊会的宗旨:
以"邓小平理论"和"三个代表"重要思想为指针,营造适于创业者学习、创业、联谊、联情的环境和氛围,增进创业者之间、企业之间以及与外界的联系、交流与合作,实现"携手创业,共同发展"的目的。培育更多、更好的科技企业和科技企业家,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,促进高新区的经济发展。
第四条 创业者联谊会的工作任务:
(一)、为创业者提供交流经验、沟通信息、增进友谊、共谋发展的平台; (二)、组织各类座谈交流、教育培训,帮助创业者提高经营管理水平;
(三)、组织对外交往,学习先进经验;
(四)、组织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,营造学习氛围,共创创业者联谊会文化;
(五)、为创业者之间友好合作创造机会、提供帮助,促进创业者共同发展;
(六)、沟通创业者与社会各界的联系,扩大创业者的交往范围,提高创业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;
(七)、对创业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;
(八)、向创业中心推荐"优秀创业者"、"优秀创业单位";
(九)、充当创业者和政府之间的桥梁,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创业者的愿望和建议,增进创业者与政府部门的联系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二章 会 员
第五条 加入创业者联谊会的条件和程序:
(一)、凡入驻创业中心的企业和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,承认本章程,向理事会提出申请,经审核批准,即可成为本会的会员;
(二)、凡入驻创业中心的企业和机构中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、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学历的人员,承认本章程,征得企业同意,可向理事会提出申请。经理事会审核批准,可成为本会会员。
第六条 本会会员实行会员证制度,理事会负责会员证的制作、发放、回收。
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:
(一)、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、对创业者联谊会的工作提出建议、意见和进行监督的权利;
(三)、参加创业者联谊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享受联谊会提供的各种服务并优先获得、使用创业者联谊会资料的权利;
(四)、自由退会的权利。
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:
(一)、遵守创业者联谊会的章程,执行创业者联谊会的决定;
(二)、完成创业者联谊会交办的工作;
(三)、维护创业者联谊会的声誉;
(四)、按时缴纳会费(会费暂定100元/年人,缴费困难者可申请免缴);
(五)、倡导会员以个人或企业的名义,积极支持、赞助联谊会开展各项活动。
第九条 会员退会:
(一)、会员无故不参加联谊会活动,不完成联谊会交办的工作,不履行应尽的义务,经理事会研究,可作退会处理;
(二)、会员有违法、违纪或有损于联谊会声誉行为的,由理事会研究决定,可开除其会籍;
(三)、会员向理事会提交书面退会申请,经理事会同意,可退出本会。

                 第三章 组织机构
第十条 创业者联谊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。
第十一条 创业者联谊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其主要职责是:
(一)、筹备会员大会的召开;
(二)、选举产生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和副秘书长,并组成理事会;
(三)、讨论和决定创业者联谊会的重大事项;
(四)、制定和修改创业者联谊会的章程;
(五)、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报告;
(六)、决定创业者联谊会的其他事项。
第十二条 创业者联谊会会员大会一般一年召开一次,特殊情况,由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随时召开。
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选出会长一人,副会长三人,秘书长一人,副秘书长一人;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任期为一年,可以连任。
第十四条 由会员大会选出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组成理事会,并作为创业者联谊会会员大会在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;大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自然成为理事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;理事会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:
(一)、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(二)、围绕创业者联谊会的工作任务和宗旨,制定、组织实施创业者联谊会的工作计划,向会员大会汇报有关工作情况;
(三)、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(四)、审批会员的入会和退会;
(五)、组织实施创业者联谊会的日常工作;
(五)、决定理事会的其它事项。
第十六条 本会可聘请有威望的领导同志担任名誉会长。

                 第四章 附 则
第十七条 创业者联谊会经费来源主要有:
(一)、会员缴纳的会费。
(二)、会员、企业和社会团体的赞助、捐赠的款项;
(三)、其它合法收入。
第十八条 创业者联谊会的经费由理事会参照社团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,届时向会员大会做财务收支报告。
第十九条 创业者联谊会章程的修改需报请会员大会审议批准。
第二十条 创业者联谊会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、报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后生效。
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创业者联谊会理事会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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